【吉林】关于做好吉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49号
2024.01.09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14号)有关要求,优化吉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吉林省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
二、新增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通过采用新技术、新疗法能够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修订项目
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修订项目”)是指已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对项目名称、内涵、价格、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或进行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新增和修订项目的申报
医疗机构在申请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需经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项目技术的创新性、规范性、是否主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进行把关并出具评定意见后,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由医疗机构负责)并加盖公章:
(一)申报新增和修订项目报告。新增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说明(包括适用范围、临床规范、技术路径等)、临床必要性、科研成果、专利说明、经济性评价资料、创新性评价资料,或在国家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卫生经济学研究文献,或其它需要说明的资料(报告);修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合理性理由及相关资料,经济性自评报告。
(二)《吉林省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1)《吉林省拟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2)(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负责填写)、《吉林省拟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模版)》(附件3,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负责填写)、《吉林省拟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4,由医疗机构负责填写);
(三)可提供省外同类项目相关正式证明文件(2022年以后出台的文件);
(四)项目涉及的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涉及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所列品种的,需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证明。应出具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及出入库单等)。
五、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受理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梳理汇总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项目的申报资料,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和修订项目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受理时间以季度为时间节点(每季度最后一天),分别为一季度新增和修订项目、二季度新增和修订项目、三季度新增和修订项目、四季度新增和修订项目。
(二)受理新增和修订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申报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2.申报理由不充分的;
3.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淘汰的项目;
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确切的项目;
5.申请资料不全的。
六、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情形
(一)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二)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三)服务和收费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四)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七、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审核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对新增和修订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分为项目初审和项目复审,通过项目复审的项目,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接受国家医疗保障局业务指导,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建议修改完善。新增和修订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试行期满后进行转归等工作,相关工作规程详见“附件1”。同时,依托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领域专家作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八、做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基础工作。各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摸清底数,掌握拟调价项目的开展情况,准确评估调价对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各地新增、修订和转归项目,要深入了解其技术原理、操作过程、功能产出、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比较同类项目在技术特点、创新程度、资源消耗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差异,准确掌握医疗机构的预期价格和具体构成。以上基础信息,各地应按要求在提交的重要事项报告中体现。
九、支持新增项目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十、优化重要事项报告具体方式。价格调整类事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专项调整和个别调整等)和项目管理类事项(包括项目的新增、修订和转归等)要分别提交报告。项目管理类重要事项同时涉及项目新增、修订、转归的,要在报告中分开列表,不得混合交叉。新增西医类和中医类价格项目的,应分开报告;同一报告中涉及多学科项目的,应按照聚类原则排序;涉及价格项目修订的,应采用红色字体(红色删除线)突出显示修订内容并备注修订原因。
十一、规范重要事项报告资料要求。价格调整类事项需逐项备注调价项目的原有价格水平、拟调整价格水平、历史年度服务量等基本信息。项目管理类事项需提交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基本信息。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还需逐项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技术信息,包括操作过程、设备耗材、人员和时间投入、主要产出等。2.本地区专家论证结论,按规则可不组织专家论证的特殊项目需简要说明情况。3.医疗机构的预期服务量、预期价格、新增加项目外收费耗材的名称单价和平均使用数量,以及医疗机构提交的项目成本表;其中,预期价格较高的,需医疗机构对价格合理性作出特别说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需提交生产企业出具的采购价格特别说明、采购发票副本等资料。4.其他有必要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如创新性、经济性评价资料。
十二、引导医疗机构高质量申报新增价格项目。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新中医等价格项目,引导医疗机构审慎申报以新设备新耗材为主的价格项目。宣传“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理念,引导医疗机构少报不报按照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重组的价格项目。以现有价格项目为基础的改良型创新,优先通过书面解释政策、拓展价格项目内涵、分档设立加收标准等简明方式快速解决医疗机构的正常收费诉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关于明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8号)》废止。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