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执行2020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我市执行2020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药品目录的构成
(一)对于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我市药品目录。
(二)属于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按照我市现行目录执行,年内按照要求完成40%品种剔除工作。
(三)我市现行中药饮片目录中符合《中国药典》和我市药品监管部门炮制等要求的纳入我市中药饮片目录。
二、执行时间
2021年3月1日。
三、严格药品支付管理
(一)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医保支付标准支付。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甲、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市医保局按规定适时调整该通用名下所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药品目录备注有政策标识的药品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目录执行工作,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准则和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六必须”“十严禁”行为准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三)医保经办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做好目录对接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执行过程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5.天津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
2021年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凡例.pdf 相关附件: 附件2西药部分.pdf 相关附件: 附件3中成药部分.pdf 相关附件: 附件4协议期内谈判药.pdf 相关附件: 附件5地方增补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