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45号
2024.12.19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合理下调,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治理(第二批)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测定2个项目价格(详见附件),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三、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溯。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