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的通知-皖药监法秘〔2023〕47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鼓励、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措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引导行政相对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正,不得厚此薄彼、偏袒徇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在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时,就办理流程、提交材料等方面,给予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辅导帮助,提升办理效能。
(二)在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日常监管活动中,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示;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潜在风险时,进行劝告、预警,并就行政相对人优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建议。
(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其它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向行政相对人提出意见、建议,规劝其纠正违规行为、避免轻微违法行为扩大和再次违法。
(四)对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执法案例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公开,为行政相对人规范行为提供参考,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理。但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可辅以行政指导。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业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有权对是否实施、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建议。
第九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实施行政指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引导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帮助其预防、纠正、排查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等风险进行梳理,根据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划分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的行政指导方式,防控违法风险,提高行政指导效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二条 全程跟踪本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首仿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高端医疗装备等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实施重点行政指导,促进创新产品上市。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易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当场针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当场发放药品监管宣传资料等事项简单、时效性强的行政指导,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简易形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要求停止行政指导;
(二)作为行政指导实施对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实施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需要终止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