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卫办〔2022〕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2年1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以下简称《基本目录》)。现将《办法》《基本目录》转发给你们(请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抓紧组织认真学习《办法》和《基本目录》,准确把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办法》和《基本目录》的贯彻实施,并与加强管理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紧密结合,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基本目录》执行。公开主体包括:
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互联网医院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3.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中心、妇幼(婴)保健院(所);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健康教育机构,包括市健康促进中心及各区健康教育机构;
6.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
7.血站;
8.其他公共卫生机构,包括职业病防治院、牙病(眼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分中心等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根据《基本目录》相应目录内容,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基本目录》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落实有关场所和设备,并按《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根据《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工作制度,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做出规定,要将信息公开的要求融入本单位医疗服务规范和工作要求等日常管理中,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市卫生健康委业务部门要结合行业监管,定期对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实际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的监督、评价作用。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培训。市、区卫生健康委应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申诉,要根据《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办〔2015〕3号)、原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10〕47号)废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