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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09.13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关于一般诊疗费政策要求,市医保局起草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局。

一、联系方式

电话:(023)88979985,电子邮箱:cqybzcc@163.com

二、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430办公室(邮政编码:400117)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

1.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docx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2023年6月,市委主题教育办公室印发《关于乡村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基层群众就医服务质量不高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渝教办发〔2023〕27 号),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列入整改问题,明确调高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市医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调阅了四川、天津、安徽、陕西等地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形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

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调整为10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调整为6元/次。

(二)调整医保定额报销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9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5.5元/次。

(三)一般诊疗费服务包括的内容,包括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门诊药事服务成本。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维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