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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2.28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鉴定登记的真实性,规范门特病就医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既往门特病复查鉴定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7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3月7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1、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2、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jdsajdcsk@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在信封上注明“门特病复查鉴定”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2.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