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征集工作的通知-内卫办中(蒙)传承字〔2025〕162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有序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收集整理和传承保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拟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及范围
(一)征集对象。全区开展中医药(蒙医药)诊疗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从事中医药(蒙医药)相关工作的民间个体、家族、师承群体、流派、老字号企业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等。
(二)征集范围。基于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临床疗效确切、安全、有效、群众认可度高,具有现实和潜在医疗和经济价值的活态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和技术等。
二、征集条件
(一)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形成,对某类或某种疾病具有良好临床疗效,在当地或一定范围内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良好口碑。
(二)能够较好体现中医药(蒙医药)在疾病防治中的特色优势,不同于公知公用的,符合中医药(蒙医药)自身规律的,具有简、便、验、廉、效等特点。
(三)有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在传承应用。传承三代或至少应用30年以上,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和技术。
(四)申报符合以上条件者,如满足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入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当地史志有明确记载等条件,可优先推荐。
三、征集时间
2025年3月20日—2025年5月15日。
四、征集步骤
(一)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和委直属单位积极开展征集工作,申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填写《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盟市卫生健康委对收集的项目进行遴选、汇总。5月15日前将遴选通过的项目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及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处;委直属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处。
(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公布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名录,并对安全性高、治疗效果明显、有临床应用前景和市场普及价值的进行推广和应用。
五、成果推广应用
(一)对于通过评审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进行整理和保护,并在各盟市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推广和应用,为国家和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二)对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疗效突出、具有系统理论支撑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持有(传承)人或技术持有单位,支持其建立相应的传承工作室、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门诊,在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对评审通过的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项目予以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对于推动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广泛做好宣传,扎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所征集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为自愿公开分享,无知识产权争议。对涉及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者要特别注明,并做好保密处理。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处 娜布其、苏 汉
联系电话:0471—6944321
电子邮箱:mzyyccc_wjw@nmww.gov.cn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313室
附件:1.第二批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项目申报表
2.第二批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项目汇总表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