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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六批、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赣粤豫鄂四省联盟非中选品种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2023.03.2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1-01)》及相关执行文件,经企业申报、价格采集、信息公示、申(投)诉处理等程序,现将第六批、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以下简称非中选品种)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23年3月3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本次公布的相关结果,执行清单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非中选品种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进行挂网价调整。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非中选品种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确认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且低于我省挂网价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申报挂网价,瞒报、申报不及时或经举报查实的,将取消挂网资格。

(三)加强非中选品种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非中选品种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经核实后的申(投)诉、符合相关规定恢复挂网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四)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五)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工作。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医保价采函〔2022〕126号)要求,将可替代药品纳入监测管理范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高质量完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1.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非中选品种挂网价和医保支付标准结果表  

          2.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湖北)非中选品种挂网价和医保支付标准结果表 

          3.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非中选品种暂停挂网表

          4.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湖北)非中选品种暂停挂网表

          5.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非中选品种暂停挂网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