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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规字〔2025〕3号

2025.04.1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广州地区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广州市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太平间(以下简称“太平间”)的管理,规范遗体在太平间的存放、接运,维护逝者及其亲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军队的医疗机构除外)的太平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太平间是指医疗机构临时停放遗体的场所。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落实太平间管理有关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太平间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太平间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责任管理部门,自觉接受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太平间选址建议设于医疗机构较隐蔽的位置,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六条 太平间建议符合下列建筑设计规范:

(一)设置停尸、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二)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设置;

(三)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四)有足够的通风,设机械排风时应维持负压;

(五)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六)出入口和室内重点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保障遗体安全。

第七条 太平间负责接收和暂时保管在本医疗机构内的逝者遗体。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太平间入口显眼位置公示太平间管理制度、办丧业务流程、殡仪馆报丧电话、殡葬监督投诉电话和医院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使用和保护逝者及其亲属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贩卖或者传播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

探索完善广州市医疗机构报丧接运直报系统,由管床医生或者值班医生直接上传逝者信息,实现逝者信息上传闭环管理。

第十条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不得在太平间设立殡仪服务机构的业务接待室,张贴殡仪服务机构宣传资料。

不得在太平间内开展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公共卫生安全、感染防控有关规定,定期对环境和院内接运车辆、冰柜等进行消毒。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后方可移交殡仪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持太平间内部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堆放杂物和无关物品,保持出入口通畅,便于遗体接运。

第十三条 宣告患者死亡后,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尸体料理,移除逝者身上各类插管和管道,清理逝者的遗物交还逝者亲属。逝者身上无法去除的物品,应当告知逝者亲属。

第十四条 医护人员在完成尸体料理后,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为逝者亲属提供书面温馨提示,告知殡葬服务相关政策、办丧业务流程、殡仪馆报丧电话、殡葬监督投诉电话和医院投诉电话等,由主诊医生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逝者死亡后12小时内通知辖区内殡仪馆接运遗体。已启用广州市医疗机构报丧接运直报系统的医疗机构,建议优先使用直报系统通知殡仪馆。

第十六条 家属拒绝将遗体送往太平间,或者拒绝殡仪馆接运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处理。遗体无人认领的,按无人认领遗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遗体交接与接运登记制度。与殡仪馆交接遗体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九条 规范太平间相关工作人员接运工作,强化人文关怀意识,做到文明操作,善待逝者,稳抬轻放。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遗体在医疗机构内临时停放期间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存在泄露、贩卖或者传播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的,由医疗机构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太平间有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劝导者,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逝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