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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价格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98号

2022.08.3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支持临床改良创新和技术进步,针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属公立医院报送的新项目与我省现行价格项目存在对应的,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项目对接,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与我省现行价格项目对应并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按现行项目价格收取,互为对应的项目不得重复收费。新项目对接不改变我省现行价格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改变价格项目内涵、项目编码或扩大收费范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表详见附件。
  附件: 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