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部分地市落实“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报告的复函》(粤医保办函〔202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
(一)公布我市“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
(二)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设级差,均按附件1公布的价格进行收费。
(三)“免陪照护服务”计价单位“日”指实际提供服务的每自然日,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的按1日计算,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
以上公布的价格作为茂名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该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二、相关注意事项
(一)“免陪照护服务”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方可收费。患者或其家属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
(二)在新生儿病房、精神病病房、隔离病房等因医疗机构管理需要不允许家属陪护的情形不可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
三、加强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管理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或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茂名市“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表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部分地市落实“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报告的复函》(粤医保办函〔2025〕38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5 年 3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