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医疗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和西部战区驻蓉医疗机构外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相关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省管同等级医疗机构试行价格执行。
二、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化解信访矛盾,加强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医疗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成医保办〔2024〕11号 关于转发执行《四川省医疗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