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2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的收集、暂存、登记、统计、交接、转运和处置全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管理
可回收输液瓶(袋),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袋),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管理。一是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二是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的输液瓶(袋),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三是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规范回收处置渠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制订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输液瓶(袋)定点回收制度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定点回收企业名录并通过市(州)
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支持建立定点回收制度,专人负责定点回收工作。各定点回收企业要填写《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并承诺输液瓶(袋)等废物回收利用时不用于原用途,于2024年4月15日前分别报市(州)卫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输液瓶(袋)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输液瓶(袋)源头分类收集
输液瓶(袋)产生单位要依据《输液瓶(袋)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规范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及时收集产生的输液瓶(袋),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保证收集容器包装的完好和密封性,严禁使用破损的包装容器,严禁包装容器超量盛装,包装要有可回收物标志。严禁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输液瓶(袋),被血液、体液污染或已混入医疗废物内,要按医疗废物处理。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输液瓶(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自行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不具有安全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与具有回收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回收合同,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无法上门回收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签订委托协议,负责本辖区内以上医疗机构输液瓶(袋)的收集,并建立台账,写明种类、数量、时间,交接人员签字后,存放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液瓶(袋)暂存点,统一移交给签订回收合同的企业。
(二)规范输液瓶(袋)暂存移出管理
输液瓶(袋)产生单位要建设符合要求的输液瓶(袋)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输液瓶(袋)暂存地与医疗废物暂存地分开,设置可回收物标志,与回收处置企业交接时应使用转移联单,规范输液瓶(袋)产生台账和出入库记录,分类登记转运种类(玻璃与塑料)、转运数量(袋数与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记录保存3年,保证可追溯性。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输液瓶(袋)的能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注重在输液瓶(袋)收集、暂存过程中的医院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防止医院感染事件发生。
(三)规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应根据输液瓶(袋)产生单位需求,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上门收集、运送一次输液瓶(袋)。要规范收运、处置等行为,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输液瓶(袋)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输液瓶(袋)集中处置设施,应主动实施技术改造。建立输液瓶(袋)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属地卫健、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做好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工作,是加强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有关责任,确保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实现输液瓶(袋)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
(二)压实主体责任
输液瓶(袋)产生单位是输液瓶(袋)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管理责任制,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输液瓶(袋)管理处置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输液瓶(袋)的源头分类及管理,做好分类收集、转运、分类贮存、分类交接、登记统计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源头管理的精细化和可追溯跟踪。(输液瓶(袋)产生单位)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并按要求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对输液瓶(袋)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及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点负责输液瓶(袋)分类、收集、暂存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规范处置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督导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落实上门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责任,不断健全收集网络,加强运输管理,加强卫生防护,严格回收流程,严格技术规范,做好交接签收记录,建立应急预案,提高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管理和处置水平。督导回收企业对所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需求免费投放输液瓶(袋)收集转运箱,并统一标识,并建立输液瓶(袋)信息化、数字化、可追溯的管理网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督查。要确保2024年3月底全省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有资质的回收输液瓶(袋)企业或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回收企业资质、收集处置能力等严格把关和监管,指导各医疗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签订《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合同书》,在签订合同内要注明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输液瓶(袋)流向的监管,对不按照要求回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回收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陈久顺(027—87571120)
湖北省商务厅 刘卫华(027—85786915)
附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商务厅
2024年2月19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