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程(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2024.05.09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我局起草了《沈阳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箱:fgc-syybj@shenya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沈阳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程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法规处收(邮编110052),信封上请注明“沈阳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程意见反馈”字样。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
附件:沈阳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