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黑药监械〔2022〕173号
为规范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监管服务,节约监管资源,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省情,省药监局制定《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邮箱hljsyjjqxc@126.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单位名称+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9月21日。
联系人:苏丹丹,电话:0451-88313075。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监管服务,节约监管资源,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省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细化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全省医疗器械产品和企业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监管三个管理级别。
第三条 列入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评定为三级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外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评定为二级监管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评定为一级监管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进行监管。
第四条 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要结合不良事件、投诉举报以及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管理等级,并动态调整管理级别。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形时,应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
第二章 监管权限与频次
第六条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处)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精细化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负责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省药监局稽查处(以下简称稽查处)负责辖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市(地)市场局负责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 对于三级监管企业,每年医疗器械处至少组织一次全项目专项检查,稽查处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监管;对于二级监管企业,医疗器械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稽查处完成不少于30%辖区企业数量的日常监管,三年内做到检查全覆盖。对于一级监管企业,市(地)市场局应当在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完成不少于20%辖区企业数量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检查情况应及时录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平台,以此建立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电子监管档案。电子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产品召回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验、责任约谈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医疗器械处或市(地)市场局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医疗器械处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动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医疗器械监管处及属地稽查处。经医疗器械处组织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同意企业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辖区市(地)市场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地)市场局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同意生产。
第十五条 对于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及问题产品的处置,按照《黑龙江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核查处置有关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黑食药监器械〔2015〕37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药监局出台相关规定,将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