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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33号

2023.10.10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按照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决定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129项,其中新增40项、修订83项、废止6项。同步新增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2类(详见附件)。28项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新增项目(详见附件1第13至40项)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该项目原申报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应用情况向医保部门提出二次申报,核定后转归。

二、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为西安市内省属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各市(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当地财政补助、医保基金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三、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0项)

2.陕西省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3项)

3.陕西省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

4.陕西省新增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2类)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

附件下载:陕医保发〔2023〕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