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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城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石医保字〔2022〕11号

2022.04.01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医保字〔2022〕1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39号)要求,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在成本测算、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开展调整公立城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
调整公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涉及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七大类,价格项目共计70项。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3〕56号)中的县级公立医院相关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执行(具体调整项目价格见附件),非公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价格形成机制可参照执行。同时对2019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中医骨伤类项目价格进行明确。
三、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明确后的项目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指导价格收费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明确的项目按原医保类别管理。
四、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做好医药费用变化分析,有效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根据价格权限,负责乡镇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调整。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