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4〕9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率先探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点以来,我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总体平稳,药学服务量逐步提升,患者对药学服务的认知度、接受度不断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成效。为进一步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根据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正式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