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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2025.01.23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6号)精神,为规范中心静脉给药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植入式给药装置置入术、植入式给药装置取出术项目价格(附件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于12月3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基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

附件: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1 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