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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11
兵团医疗保障局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6日

(主动公开)

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选聘,自愿参与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全兵团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推动各师市开展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社会监督员库。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社会监督员,指导、组织本统筹区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医疗保障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

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推进社会监督常态化。

第二章 选聘和解聘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以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社会监督员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遵纪守法,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严重失信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方面问题;

(四)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五)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坚守为民情怀;

(六)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第六条 按照自愿原则,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选聘通知公告向社会公开。

(一)公开选聘。申请人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发布的选聘信息,自愿报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布选聘信息的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选聘。

(二)特邀聘任。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可协调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推荐代表、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聘任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医疗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选聘通知公告或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件;

(二)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三)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列第五条聘任条件,综合考虑候选人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审核择优选聘,突出专业性、代表性。

社会监督员一经聘用,由医疗保障部门颁发聘书,并对外公布。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聘用: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申请报名时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医保部门的形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对外传播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借机宣泄私愤、打击报复。

(五)遵守其他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选任单位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指定专人与社会监督员联络,负责日常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社会监督员库。

(二)医疗保障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难以及时落实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作出解释。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

(四)各师市医保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社会监督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社会监督员工作为公益属性,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兵团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探索健全社会监督激励机制,有显著成绩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予以表扬。有条件的师市,可对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链接:《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