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新增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卫医保发〔2023〕1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有关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种植牙服务,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自治区新增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26项现行口腔类项目说明。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
自治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不超过3800元,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不超过3420元。按照《专项治理通知》中对“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的要求,调控目标包含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麻醉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医学3D建模(口腔)、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和药品费,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颅颌面部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服务费用及种植体系统、牙冠(义齿)医用耗材费用。
二、新增15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
新增的“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连续冠桥修复)”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规范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停用“种植治疗设计”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现有其他口腔类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子项目、分解项、加收项)的项目内涵(详见附件3),若已包含在15项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与15项新增项目同时计费。
四、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定价管理
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对于承诺参与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接受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可将对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作为本医疗机构的最高调控目标,已低于对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的应保持价格稳定。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或低价宣传等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届时将推荐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开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1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试行期结束前6个月,市医保局将收集附件1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六、其他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