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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专项调整(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明医保规〔2024〕9号

2024.11.27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价采函〔2024〕119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开展第二批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低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化学发光法)、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化学发光法)等3个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要抓好属地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急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医疗机构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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