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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4.12.18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医疗监管能力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3日

贵州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医疗监管能力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其内部、下级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中从事法制或稽查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五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防错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业务、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等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内容职责

第八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程序、行为的合法性或规范性;

(三)行政执法工作评价;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级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本级、下级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州)级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区域内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本级、下级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上级做好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职责:

(一)负责对本级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上级做好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其他工作。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一案三查”、行政执法案例评查、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等。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一案三查”,是指用同一个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完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公示情况三种不同的稽查。具体工作如下:

(一)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稽查,重点稽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文书书写情况、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和文明执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后的复核指导情况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稽查,重点稽查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识别是否正确、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文书书写是否规范;音像资料是否与案卷信息一致,调查取证、合议、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是否有音像记录资料等。

(三)公示情况稽查,重点稽查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及公布等事前公示情况;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事中公示情况;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等事后公示情况。

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在卫生健康领域实施“一案三查”工作增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效能的通知》及年度工作安排,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信息比对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查,是指通过对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评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情况的活动。具体工作如下:

(一)以推选优秀案例为结果的案例评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可分为自评与申报、复评与推选、确认与公布等阶段,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视情况编入案例汇编。

(二)督导检查中的办案质量评价及不定期案卷抽查,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要求,适时组织开展。

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查标准》开展评查,评查中应当妥善保管案卷,严格保密案卷内容和评查信息。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评价,是指通过对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及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具体工作如下:

(一)重点评价落实《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年度专项工作任务、行政执法“十不准”以及查处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评价,分为全省医疗卫生行政执法评价和市(州)级医疗卫生行政执法评价等,由省级和市(州)级分别组织开展。

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督导、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卷宗等。

第十六条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可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国家、省、市、县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要求适时开展其他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要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采取有力措施,高效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系统性、专业性、连续性。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纪律要求,加强沟通交流,做好工作资料的收集以及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反馈监督情况,提出监督建议。

第二十条被监督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积极提供各项工作必需的文件、数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办法,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范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