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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试行)

2022.06.06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市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文件精神,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科学合理和平稳有序,现就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和评估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医疗发展指标、医保运行指标等(见附件1)。其中,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指标(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发展指标主要指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及医疗费用相关指标,包括医疗总费用及其构成情况、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门诊、住院费用及构成;医保运行指标主要指统筹区医保基金总量,收支、结余情况和实际保障水平。

根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通过监测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医疗收入增长、医疗服务项目频次等,确定是否满足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是否需要进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根据定价成本与医疗服务价格对比的差率情况遴选需要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调整幅度,确定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制度

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和评估工作,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保局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上报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表等相关资料,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和收入支出明细表、医疗服务年度总量(HIS运行数据)等体现医疗机构运行的相关资料(见附件2),为医保部门评估价格调整启动条件和价格调整成本核算、价格调整方案测算及效果评估等提供依据。

三、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效果跟踪监测及绩效评估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效果评估制度,价格调整执行一年后,要通过监测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和价格结构变化、医保基金运行等指标,分析判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际效果,以及对医疗机构、患者和医保基金的影响。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组成医保、物价、财务、信息等多部门配合的工作专班,切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价格监测评估数据和资料上报工作,并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评估指标.xlsx

附件2: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报表.xlsx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