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公示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相关产品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工作总体安排,现就本次带量联动药品报价上限及带量谈判药品成交参考价进行公示质疑,具体如下:
一、公示及质疑时间
2023年11月24日10时至2023年11月27日16时,逾期不再受理。
二、查看与方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京津冀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公示”,查看公示内容并可对存有异议的价格予以质疑。具体操作参见《关于公示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相关产品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操作手册》(随功能同步上线)。
三、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制定基本原则
(一)带量联动药品
1.同企业申报药品品种有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以不高于该药品品种省级或省际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及各省非带量采购现行最低价制定该企业该品种报价上限。
2.同企业申报药品品种无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以不高于同组产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平均水平及各省非带量采购现行最低价制定该企业该品种报价上限。
3.化学药品同企业同品种不同规格包装之间按照价格水平较低的规格包装进行差比计算;生物药品同企业同品种不同规格包装间应符合规格包装合理比价关系。
(二)带量谈判药品
带量谈判药品成交参考价为该企业药品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及各省非带量采购现行最低价,取低。不同规格包装间按照价格水平较低的规格包装进行差比计算。
四、举证资料要求
企业应如实质疑并提交举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或省际联盟采购文件、中选结果执行文件、带有中选价格的官网截图、可查询结果的官网地址或官方平台登录的用户名密码等。如需特殊说明,可单独陈述,要求事实清楚,说明背景原因、过程、结论及申请的事项内容,涉及具体集采项目的应说明执行项目所属年度、省份、项目名称、执行日期,同时提交相关官方证明文件。
如有问题可以与以下咨询电话进行沟通。
政策咨询:010-89152613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