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山东】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

2021.04.29
山东省医保局

鲁医保发〔2021〕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现调整部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附件: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