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试行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价采函〔2024〕37号
2024.05.1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口腔医院、省级机关医院、厦门市口腔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7号)精神及省口腔医院、省级机关医院、厦门市口腔医院三家试点医院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三家试点医院继续试行我省口腔门诊部分医疗服务按诊疗结果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按照闽医保〔2023〕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