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24日

2021.11.24
读要网

关于公开征求《血管内导丝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血管内导丝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血管内导丝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项目立卷审查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1-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为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等文件的执行,确保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提高审评效率,我中心对现行立卷审查要求进行全面修订。

受委托临床实验室选择指南

2021-11-24 【卫生健康标准网】

本标准规定了受委托临床实验室选择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委托实验室或临床检验申请者对受委托临床实验室进行选择和服务评价的活动,受委托临床实验室也可参照进行内部管理。

参考物质互通性评估指南

2021-11-24 【卫生健康标准网】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检验参考物质互通性评价的实验设计和数据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商、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能力验证组织者和标准物质生产者在制备和使用参考物质过程中的互通性评价。

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1-11-24 【商务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号

2021-11-2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制定本行动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

2021-11-2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已纳入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安徽】《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2021-11-24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等程序,拟确定部分试行价格到期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省医保局草拟了《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现公开意见。

关于征求《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2021-11-24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规范完善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专班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进行修订,经问题收集,梳理归类、专班讨论、专家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等程序,拟制《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毕节市DIP病种目录库(2021版)》的通知

2021-11-24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DIP病种目录专班在国家预分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通过采集全市近三年医疗机构住院病案数据,按照全国统一的分组规则进行清洗标化和分组测算,经充分征求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评审,编制完成了《毕节市DIP病种目录库(2021版)》,现予印发执行。

【江西】关于组织申报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的通知

2021-11-24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21]247号)要求,现组织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6号

2021-11-24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2号

2021-11-24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9号

2021-11-24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为提高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以下简称“医保药师”)诚信服务意识,规范医保药师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试行开展医保药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息化管理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56号

2021-11-24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基础数据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服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依托药品类数据管理系统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做好系统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采集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现将数据维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第二批上海市医疗器械GCP检查员的通告

2021-11-24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经推荐和综合评定,曾涛等11名同志连续五年完成我局组织的医疗器械GCP检查员专题培训、监督检查等,已具备医疗器械GCP检查员任职要求,现聘任为上海市医疗器械GCP检查员。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婚前孕前保健转诊网络的通知

2021-11-2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生命全周期服务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北京市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基础上,建立婚前孕前保健转诊网络,进一步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指导能力,满足婚育人群健康需求。

【山东】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9号

2021-11-2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6号

2021-11-24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更加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努力将检测筛查的支出控制在可承受水平,保障抗击疫情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单人单次检测价格统一下调为30元/人次,核酸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单人单次核酸检测价格和核酸检测试剂价格的总和不得超过40元/人次;5个样本和10个样本混合检测的,价格统一下调为10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续签工作的通知

2021-11-2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我省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三批集采”)中选品种首年采购期将于2021年11月29日结束,为做好第三批集采采购周期2至3年中选品种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续签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心脏移植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1-11-2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对《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部分项目进行修订和勘误,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5个,其中“心脏移植”等 9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自2022年7月1日执行;“310507002F错颌畸形治疗设计”等9项口腔美容类项目(见附件2)调整到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勘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9个(见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全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

2021-11-24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超声诊断系统、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等31个品种352批次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共有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在用设备6批次,防褥疮气床垫6批次,超声脉冲理疗仪1批次。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1〕103号

2021-11-24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决定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项目价格调整为每人次39元,5混1检测、10合1混采检测项目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人次8元。上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感染性疾病质量控制中心和天津市感染预防与控制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及成员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556号

2021-11-24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提高我市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感控工作水平,现按照有关规定将天津市感染性疾病质量控制中心和天津市感染预防与控制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分别调整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和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调整后的主任委员以及全体成员名单(姓氏笔画排序)如下:详见正文。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临床免疫等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558号

2021-11-24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不断完善我市质控管理体系,根据我市医疗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拓展我市医疗质量管理内涵,我委组织开展临床免疫、医用耗材管理、皮肤病专业、老年医学、老年病综合保健等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竞聘工作。经相关医疗机构自评、申报和市卫生健康委的现场评审、公示等系列工作后,确定上述5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主任委员。现将上述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成员名单(姓氏笔画排序)印发给你们。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559号

2021-11-24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健全与完善质控中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控中心管理水平,根据各质控中心成员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我委决定对天津市医院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等39个质控中心成员进行中期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印发给你们(见附件)。此外,市儿科质控中心和发热门诊质控中心未进行调整,市感染预防与控制质控中心和市感染性疾病质控中心由于进行重新竞聘,其名单并另行通知。

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市、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三)

2021-11-24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按照联盟采购工作安排,根据数据摸底和企业报名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阿替洛尔等38种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具体采购目录如下:详见正文。

京津冀“3+14”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

2021-11-24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好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座谈会精神,推进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京津冀“3+14”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合称“京津冀采购中心”)作为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机构,依托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负责吻合器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联盟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属地中选结果执行及配套政策等。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8号

2021-11-2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要求,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

2021-11-24 【广州市民政局】

为持续优化提升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我局组织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21〕25号

2021-11-23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我们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组织召开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专题会,研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事宜。根据会议达成共识,制定了《海南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