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2月7日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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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21-02-06 【国家卫生健康委】

2月5日,2021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顾总结2020年工作,科学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安排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马晓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职能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2021-02-0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职能。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化学药品首次药品进口备案的口岸检验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七批)的通告(2021年第14号)

2021-02-0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七批)。

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编码标准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映射校验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

2021-02-07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医用耗材统编代码(以下简称: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详见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3号

2021-02-07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于《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2-07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册申请

2021-02-0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条件批准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册申请。该疫苗适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的疾病(COVID-19)。

关于医疗器械命名的思考及展望

2021-02-0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随着上述法规的发布实施以及相关工作的逐步开展,目前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对于通用名称提出较高的要求,无论是上市前审评、上市后监管还是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都面临着相当大的压力和一定的困难。现就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意义、要求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做如下分析,以期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1〕7 号

2021-02-07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和企业复工复产等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自2021年2月3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晋医保函〔2021〕8号

2021-02-07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诊察费收取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8号

2021-02-07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一、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二、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自2021年2月6日起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琼医保〔2021〕21号

2021-02-07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包括核酸检测价格与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收费项目最高指导价从98元/人次调整为80元/人次,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30元/人收费;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20元/人收费,自2021年2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1〕13号

2021-02-07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检测费用最高价格标准调整为不超过55元/次(除检测试剂可以向患者收费外,其余检测所需的耗材均含在项目检测费用内),检测费用和向患者收费的耗材总费用不超过80元/次。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黔药监发〔2021〕4号

2021-02-07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药品(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现正式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局反馈沟通。

2020年获准注册境内第三类、进口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信息

2021-02-0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157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1020个,进口医疗器械53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20个。按申请人/代理人所在地划分信息见下表。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药监办发〔2021〕6号

2021-02-07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陕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临床诊疗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就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9号

2021-02-0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9〕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DIP)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2021年全国卫生健康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2021-02-06 【国家卫生健康委】

2月5日下午,2021年全国卫生健康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贺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1〕34号

2021-02-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自愿原则,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的每人次20元(含试剂等耗材)。仅提供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混检)服务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对实行“乡采样,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代收,由采样、检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协商收费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