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5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氟马西尼注射液等品种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66号)
2024-05-2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更好满足儿童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论证,氟马西尼注射液等药品(见附件)的说明书可以按要求增加儿童使用人群及用法用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适用《Q2(R2):分析方法验证》《Q14:分析方法开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4年第65号)
2024-05-2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Q2(R2):分析方法验证》《Q14:分析方法开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Q2(R2)/Q1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盘点,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这三年
2024-05-28 【国家医疗保障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亲们吃穿不愁后,最关心的就是医药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医保部门聚焦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加快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了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
【国家】经皮给药制剂研发与检测技术培训班在长沙成功举办
2024-05-28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月16-17日,由中检院组织的经皮给药制剂研发与检测技术培训班在湖南省长沙市成功举办,来自全国从事经皮给药制剂生产、研发、检验检测及质量控制等相关领域的2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关于征求《心肺转流系统术语》等3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意见的通知
2024-05-28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全国医用体外循环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心肺转流系统术语》等3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立项申请项目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06月26日前反馈意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药监发〔2024〕116号
2024-05-27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4年5月17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24-05-28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医疗器械挂网申报工作服务指南 (2024年第一版)
2024-05-28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且符合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以及后续目录分类条目动态调整文件规定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级目录”)。
【安徽】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庆市DIP特例单议制度的通知-宜医保秘〔2024〕19 号
2024-05-28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9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 DIP 特例单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及福建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的通知
2024-05-28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起草了福建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13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政策法规处。感谢您的热心参与!
【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DIP系数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4〕40号
2024-05-28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DIP系数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开展门诊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4〕39号
2024-05-28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完善契合疾病治疗特点的精细化支付体系,根据国家、省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DIP门诊病种支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修订《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DIP病种组合目录及门诊项目分值(2023版)》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4〕38号
2024-05-28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医保DIP支付方式改革,根据我市实际,结合临床意见,我中心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DIP病种组合目录及门诊项目分值(2023版)》(以下简称“分值目录”)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024-05-28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现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27 【读要网】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40号
2024-05-28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6个批次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医保办 〔 2024〕37 号
2024-05-28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采”)等6个批次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等4个批次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 〔 2024〕38 号
2024-05-28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为保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力度,持续推进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等4个批次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函〔2024〕37号
2024-05-28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严守医保基金安全红线,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并制定了《2024年省级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20240527)公示
2024-05-28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30日,对公示版本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25-83347363。
【江苏徐州】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徐医保发〔2024〕22号
2024-05-28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20号)要求,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制定规范整合后的36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苏】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部分中医类 医疗服务价格事项的通知
2024-05-28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革,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经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省医疗保障局同意、集体审议,市政府批准,决定制定中医外治、灸法、推拿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公开征求《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版)》意见的公告
2024-05-28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持续规范我省中药饮片炮制方法和质量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及<江西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397个品种546个饮片规格的省级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结合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地反馈的意见,我局对《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版)》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辽宁】关于公布并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通知
2024-05-28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申报,通过核实、比对并公示,现对自主申报价格符合梯度降价标准的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予以公布(附件1),降价结果于2024年5月29日零时起执行。对于自主申报价格不符合梯度降价标准的药品(附件2),暂停挂网采购。暂停挂网采购的药品,企业自主降价并符合梯度降价标准后,可申请恢复挂网。
【内蒙古】关于公布2024年第五批医用耗材集中挂网产品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115号
2024-05-28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40号)文件要求,现将公示无异议的产品予以公布,各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结果。
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健〔2024〕56号
2024-05-28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 “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4〕13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关于对部分未按要求申报“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的药品处置的通知
2024-05-27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我省在开展价格联动等工作的基础上,点对点通知了企业挂网价高于监测价的药品情况。经核查,目前仍有部分药品挂网价高于监测价且未提交申诉,现对此部分药品做如下处置:
【山东泰安】关于征求《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5-28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为体现药学服务价值,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0号)文件精神,我市起草了《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山西】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0号
2024-05-28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从2024年起,将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76元,其中,单位缴费240元,个人缴费36元。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拨。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改为按月缴纳。
【新疆】关于公布自治区2023年第二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的通知-新卫规划函〔2024〕31号
2024-05-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规划和专家论证评审情况,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公布如下。
【新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通告
2024-05-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表》已经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通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及自洽区党委编办《关于确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函》要求,现子以公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名医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4-05-28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精神,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开展审核论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新增“名医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