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9月27日

2021.09.27
读要网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21〕16号

2021-09-27 【国务院】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新办就《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1-09-27 【中国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9月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晓薇,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赵辰昕,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余艳红和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并答记者问。

国家药监局关于芦荟珍珠胶囊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15号)

2021-09-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定,芦荟珍珠胶囊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2号)

2021-09-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该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废止。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9-27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现就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

2021-09-2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现予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对我国<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多规格豁免BE药学评价标准“处方比例相似性”相关问题的问答(征求意见稿二)》意见的通知

2021-09-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了《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多规格口服固体制剂可以基于其中某一规格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采用体外药学评价的方法豁免其他规格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其中,豁免条件之一为“各规格制剂的处方比例相似”。

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2021-09-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医保函〔2021〕201号

2021-09-27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 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 号)(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1年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培训的通知

2021-09-27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联合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8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省药监局定于2021年10月12-13日举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9-27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促进医学科研和健康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国卫规划发〔2018〕23号),我委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2021-09-27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暂停、取消部分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2021-09-27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暂停、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停止报销碘[131I]美妥昔单抗注射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27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尽快与国家政策相衔接,鉴于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16〕11号)已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我局将不再继续推动该文件的延期工作,停止报销碘[131I]美妥昔单抗注射液,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及时做好与碘[131I]美妥昔单抗注射液生产企业、药品供应商的协商工作,做好已签订协议的停止执行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医疗机构、供药机构及参保群众的解释工作。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积极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准备工作

2021-09-27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拉萨市医保局于9月18日制定印发了《拉萨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对筹资目标、筹资对象、筹资标准、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成立了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市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营口】召开DIP支付方式改革阶段性总结会议

2021-09-27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营口市区域点数总额预算和按病种(DIP)付费国家试点工作,营口市医疗保障局于9月24日组织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全市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专家代表、第三方技术公司等相关人员召开DIP支付方式改革阶段性总结会议。

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1]45号

2021-09-27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为切实组织好我省的创建活动,特制定《辽宁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1〕2号

2021-09-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1-09-27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陕西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落实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32号)精神,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09-27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针对此次新冠疫情突发,核酸检测实验室(简称实验室,下同)工作量大、外来(包括本省外地市及外省)支援的移动检测实验室情况复杂多样,实验室生物安全面临风险挑战严峻、形势紧迫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更好发挥实验室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详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内卫规范〔2021〕2号

2021-09-27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全域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通知

2021-09-27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精神,推动落实《山西省推进实施第一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方案》(晋药监〔2021〕6号),加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在我省12个市(区)全域实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详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5号

2021-09-27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云南战略,积极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

2021-09-27 【云南省人民政府】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十三五”时期我省市场主体保持平稳增长,但市场发育不足,市场主体总量偏少、结构不优、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突出,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例较低,“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较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详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3号

2021-09-27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努力构建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长沙市“平安药店” 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27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全市“平安药店”创建工作,进一步量化评估验收工作,特制定《2021年长沙市“平安药店”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指导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09-2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推进多元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建立管用高效医保支方式,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指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贵州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26号

2021-09-27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天津市医保中心关于医药机构申请新增医保定点信息系统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9-27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文件精神,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需先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现就医药机构申请新增医保定点信息系统对接流程通知如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粤卫通告〔2021〕19号

2021-09-27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有关规定,我委与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公众意见。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的通知-辽医保〔2021〕63号

2021-09-27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统一的新医保信息平台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基线版本(V1.0)》,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二届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际会议在武汉召开

2021-09-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9月24日,由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国际会议(CIMDR)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幕。湖北省副省长张文兵致欢迎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景和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徐景和提出,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要坚持开放共赢原则,促进国际监管规则协调;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监管科学进步;坚持全程监管,全力防控安全风险。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要坚守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大爱,紧握医疗器械科学发展的大势,坚定共同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大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大道,为人类健康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公布全省医疗保障系统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的通知

2021-09-27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为解决医保系统投诉举报电话公布不够广泛的问题,现就公布医疗保障系统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

2021-09-27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9号

2021-09-27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底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如消防、食品、医疗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违反承诺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

2021-09-27 【江苏省人民政府】

制定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和健康老龄化等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保持在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