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要求,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和国家药品监管局继续紧密围绕我国儿童疾病谱以及相关企业研发生产能力,组织临床、药学、研发、注册等有关专家结合中国大陆境内尚未注册上市且临床急需的儿童用药现状,基于循证原则筛选论证,提出了《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建议清单》。现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通过以下电话予以反映。
5月24日,基层司、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的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以“同学互鉴?悦读共成长”为主题联合开展读讲一本书青年演讲学习交流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举措,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提升患者体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
5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风险会商汇报会。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做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落地实施,助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和药品审评中心指导下,药品大湾区分中心拟定于6月12-13日在深圳举办《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培训班,以促中药研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监局2018年第83号公告)要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了审查,拟同意以下申请项目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现予以公示。
为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请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医药机构严格执行。
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价格。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最高限价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3元,混合检测价格每人份不高于3元。新冠病毒抗体检测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14元,单独使用IgG或IgM试剂盒检测,每个抗体不超过每项11元。
为提高参保人员自主选定的照护人员(以下简称“照护人员”)护理服务能力,确保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4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评价(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和我委审核公示,现公布黄浦区香山中医医院等13家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的等级评审结论(见附件,排名不分先后)。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与运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中药饮片全流程追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中管〔2022〕2号),为进一步推进促进本市中药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学科体系,加强全科医学等学科支持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学科优势,以点带面培养紧缺专业人才,我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重点扶持学科申报工作。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2023年5月26日药品信息将通过“上海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疗机构推送,2023年5月28日生效议价。药品信息公布后,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核对药品信息,如有疑义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根据“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要求,临床紧缺药品采购价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议价成交。
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包括医学学科领军人才、医学学科带头人、医学学科青年骨干人才三个层级。2023年择优选拔不超过10名医学学科领军人才、50名医学学科带头人、100名医学学科青年骨干人才。
根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JLYPCG-2023-2)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限价结果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有力有效推进中国(延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延吉综试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苏卫药政〔2020〕4号)有关要求,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等16种药品实行省级储备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妥善做好省第三、四轮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工作,有效保障临床供应,稳定市场预期,我局起草了《江苏省第三、四轮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江西省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推动提升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促进我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要求,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修订增补《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08版《炮制规范》),编制《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以下简称23版《炮制规范》),并将根据工作进度,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分批公示、颁布,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年底工作完结再汇编成册出版发行。现将实施23版《炮制规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省际联盟补片集中带量采购,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经对联盟成员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省际联盟补片类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详见附件),现对外发布。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
根据《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2-03)》有关要求,经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告.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要求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和十六省联盟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要求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和十六省联盟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2-03)》有关要求,经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告.
为确保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中心对福建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编码和国家医保部门5月11日下发的医保耗材编码进行比对,现将比对情况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3号)要求,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医疗保障法治政府建设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践行法治为民,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医保工作法治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诊所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诊所备案和日常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公布的骨质疏松治疗等93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正式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公布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250项(详见附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第一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告》(2023年第24号),新疆军区总医院、陆军第九五七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的《模拟高原低压缺氧环境习服训练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地方标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相关规定,《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三批10个中药饮片标准,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个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