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6月11日

2021.06.11
读要网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21〕6号

2021-06-11 【国家卫健委】

在5年过渡期内,保持健康扶贫主要政策总体稳定,调整优化支持政策,进一步补齐脱贫地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短板弱项,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深入推进健康乡村建设,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进一步提升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群众健康水平,为脱贫地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健康保障。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1-06-11 【国家卫健委】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6月11日(周五)下午3:00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疫苗研发专班专家将出席,介绍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国家药监局与印尼食品药品管理局签署《关于药品和化妆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1-06-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与印尼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佩妮·路克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药品和化妆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是中印尼高级别对话合作机制首次会议的成果文件之一。   为共同应对国际公共卫生挑战,国家药监局与印尼食品药品管理局一致同意加强双方在药品监管领域的合作,将在《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在药品和化妆品监管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共同保护和促进两国公众健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2021-06-11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起草了《河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1〕20号

2021-06-1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和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以医用冷敷类、液体敷料类、创口贴类产品为重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清理规范工作。经组织企业自查及监督检查,下列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的申请,现予以取消备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的通告

2021-06-1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方便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安全、可及,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21-06-1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通知-黑药监综〔2021〕29号

2021-06-11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整体流程,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经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1-06-1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规的准确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317号

2021-06-1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社区医院建设工作自2019年开展试点,2020年在全国全面开展以来,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为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李克强阐释为何须保障好医务人员的合理薪酬待遇

2021-06-11 【中国政府网】

“广大医务人员守护着人民生命健康,在抗击疫情中作出了突出贡献。许多医务人员日常工作量之大超乎想象,令人尊重。”李克强总理6月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当天会议决定,一是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群众就医整体负担不增加等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对公益任务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等公立医院适当给予倾斜。各地要综合考虑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增加薪酬总量。二是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统筹考虑薪酬总量及相关因素,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内部分配模式,向关键和群众急需的岗位、业绩突出的医务人员等倾斜,推动更好解决大病重病等方面看病难问题。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6号

2021-06-11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本基准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1.本裁量基准中,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低限、中限、高限。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0.3,最高值为B-(B-A)×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0.3;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0.3,最高值为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B。 2.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中限和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