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1日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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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的通知-国卫统信便函〔2021〕68号

2021-11-01 【国家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信息标准是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用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办规划发〔2020〕14号)和《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要求,2021年我中心将继续坚持卫生健康信息标准开发和应用两手抓,不断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强化卫生健康信息标准的推广与应用,以测促用、以测促改、以测促建,促进各地区、各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和信息资源的集聚整合与互联互通。

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的公告(2021年第130号)

2021-11-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要求,我局基于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了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以下简称备案模块)。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

2021-11-0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备案管理,确保备案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儿童青少年脊柱弯曲异常防控技术指南》及编写说明

2021-11-0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儿童青少年脊柱弯曲异常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组织编写了《儿童青少年脊柱弯曲异常防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规范、科学地开展儿童青少年脊柱弯曲异常流行病学调查、筛查及防控工作。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操作指南

2021-11-01 【卫生健康标准网】

本标准规定了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的方法、试验操作步骤、结果描述与表示、结果解释、质量控制、临床意义、实验方法的局限性等。适用于定性和半定量试验对血清、脑脊液样品的检测。血浆样品在特殊情况下仅可以用于定性试验的检测,不适合半定量试的检测。

【山西】关于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7号

2021-11-01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系列战略部署,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彻底消除,长期困扰贫困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普遍缓解。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为接续推动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晋发〔2021〕14号)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11-01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并执行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通知-沪药监药注〔2021〕168号

2021-11-01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展了本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经研究起草、标准复核、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正式发布第一批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15个)。现就实施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辽药监公告〔2021〕81号

2021-11-01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的通知

2021-11-01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期,我市接连出现京外关联及本地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巩固我市防控成果,严防疫情反弹,结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基层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详见正文。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1-11-01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近期,我省和河南省等十二省(区、市)组成联盟开展了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现将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菝葜等80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第三批)

2021-11-01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安排,按照《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和《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我局组织完成了第三批80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起草研究、复核和专家审核审定工作,现予公示?。

关于《山东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1-01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修订了《山东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供应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268号

2021-11-0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有关供应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1-11-01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现对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个别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如下:取消《贵州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行政决策事项;将《贵州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十四五”规划》的行政决策时间调整至2021年12月。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不变。

辽宁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认定指南

2021-11-0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共计40个病种,按办理时限分为即时办理类(9种)、按月办理类(6种)和按季度办理类(25种)三大类。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1-11-01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企业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防范化解医疗器械安全风险,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10号)

2021-10-31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0〕2号)同步废止。违法行为始于本办法施行前的,行政处罚裁量按照原办法执行,但适用本办法行政处罚较轻的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按照本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8号

2021-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精神,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颁布《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2021-10-31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203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有效)-浙药监规〔2021〕2号

2021-10-31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药监规〔2021〕7号

2021-10-31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0号

2021-10-3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7号),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50号

2021-10-3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医疗机构中药房基本标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试运行的公告(2021年 第31号)

2021-10-31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一件事一次办”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我局决定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无纸化网上办理试运行(以下简称网办试运行),即实现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详见正文。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省医保局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

2021-10-31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手册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通知

2021-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手册(2021 年修订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021 年修订版)》已经自治区药监局 2021 年第 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1-10-31 【中国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10月30日(周六)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司及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负责同志,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将出席,介绍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10-31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