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9日

2021.11.09
读要网

关于发布《国家卫生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管理规范》等21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1〕10号

2021-11-0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发布《国家卫生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管理规范》等21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详见正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广发〔2021〕81号

2021-11-0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呵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1年11月到2022年3月组织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关于公开征求对《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11-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为贯彻落实《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创建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按照工作安排,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推动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523号

2021-11-0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化学原料药是药品的基础原料和有效成分,是医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原料药产业取得较快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料药生产与出口国,但同时也存在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产业布局不尽完善、绿色生产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加快新形势下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步伐,推动提升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血细胞分析的校准指南

2021-11-09 【卫生健康标准网】

本标准规定了血细胞分析校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血液分析仪的临床实验室及相关机构。

国家药监局关于补虚消渴合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34号)

2021-11-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定,补虚消渴合剂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

国家医保局在第四届进博会举办进口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签约仪式暨医保支持医药产品进口政策研讨会

2021-11-09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6日,国家医保局在第四届进博会现场举行进口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签约仪式暨医保支持医药产品进口政策研讨会。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出席并致辞,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价格招采司和上海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国家药品目录准入谈判、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及推动谈判药品和集采药品、耗材落地等相关政策,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代表作了发言。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上海市副市长宗明出席签约仪式。

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3号

2021-11-09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患者知情权,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规范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以下简称《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勘误《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目录》中部分项目名称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5号

2021-11-09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目录》项目名称,现对其中部分项目名称予以勘误(具体内容见附件)。本通知勘误内容自11月10日起开始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药监局执法〔2021〕90号

2021-11-09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1〕954号)的要求,经专项清理,并征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缺少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依据,应被废止。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1-11-09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09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1+1+9”工作部署和市委“1+1+4”工作举措,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完善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健康广州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制度基本成熟定型。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保治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

2021-11-09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公示

2021-11-09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2021年第16号通告)及《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21年52号通告)等文件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共54个品种的审核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的通告

2021-11-09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共计125个品种,现予发布,即日起实施。

关于安徽省反垄断执法骨干拟确定人员名单的公示

2021-11-09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推荐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执法骨干初步人选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83号)精神,经各地推荐、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拟确定郑文宝等45名同志为安徽省反垄断执法骨干。现将骨干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药监业〔2021〕153号

2021-11-0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府办〔2021〕54号)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及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皖政〔2021〕46号

2021-11-09 【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结合政务服务等实际需要,调整规范省级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经本次年度集中调整后,省级政府权责事项为905项,省级公共服务事项为1373项,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137项、规范事项52项。

关于开展“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公告-内医保办字〔2021〕151号

2021-11-09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发挥联盟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按照“八省二区”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工作安排,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等10省(区)开展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医疗保障“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7号

2021-11-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宁政发〔2021〕1号)要求,推动“十四五”时期全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关于印发中山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09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1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1-09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相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福建省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21〕99号

2021-11-09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科医生是居民健康和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守门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培养大批合格的全科医生,对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分级诊疗服务、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超越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2021年11月)》的通知-琼卫药政函〔2021〕54号

2021-11-09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根据《海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近期省内各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监测情况,我委编制了《海南省短缺药品清单(2021年11月)》《海南省易短缺(预警)药品清单(2021年11月)》。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和改善精神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09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相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加强和改善精神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9号

2021-11-0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关于调整我省手术特殊刀头和部分耗材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11-09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规定,为合理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成本,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我省手术特殊刀头和部分耗材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调整我省手术特殊刀头和部分耗材收费政策,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川卫函〔2021〕340号

2021-11-09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科学规划、严格监管、规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促进技术的规范有序应用,保障生殖健康和后代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截至目前,我省经批准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类精子库1家,经批准正式运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14家,已批准筹建的机构2家。根据四川省人口结构、育龄人口数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综合分析,全省“十四五”期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存在较大潜在需求并将进一步增大。

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第三版)》的通知-甘卫中医发〔2021〕105号

2021-11-09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前期中医药参与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思想和辨证论治优势,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病愈促康,深度介入新冠肺炎预防、救治、康复全过程,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攻坚战。现从预防、治疗和康复几方面制定本方案。

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批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1〕73号

2021-11-09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确定将达到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的北京清华长庚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2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自2021年11月1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保服务。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517号

2021-11-08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监管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的通知

2021-11-08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行动方案》(云市监发〔2021〕2号)要求,省局印发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药监审〔2021〕1号),请各单位认真对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和《云南省市场局关于总结送市场监管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按照任务分工,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总结所承担工作的落实情况,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并提出明年工作要点,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局行政审批处汇总,所承担工作受到上级表彰表扬的,请一并提供表彰表扬文件。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1〕121号

2021-11-08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要求,结合山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山西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药监发(2021)25号

2021-11-08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经信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和临床使用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鄂经信医药〔2020〕59号)同时废止。本省试点企业已完成生产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其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有效期内产品可在本省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外省试点企业已在我省完成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其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有效期内产品可在已备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