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6月20日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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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2〕1号

2022-06-20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27号)

2022-06-2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8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广西金嗓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小儿感冒颗粒等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2〕204号

2022-06-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精神,我委在组织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的基础上,决定2022-2025年在全国广泛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以下简称关爱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2-06-20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和《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要求,优化评审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自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3号

2022-06-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最低市场准入、最简权力清单、最优审批服务、最有效监管“四最”目标,聚焦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市场环境、贸易投资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生态环境和强化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要素保障,实施一批优化营商环境“领跑行动”,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10号

2022-06-20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进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领域的诚信自律,构建良好的诚信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5号

2022-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按申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疾病证明书、近两年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既往手术记录、有确诊意义的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其中带*号为必要材料,其余为辅助材料)。各病种所需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和诊断标准如下:

【陕西】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市卫发〔2022〕91号

2022-06-20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全面推进健康西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西安市“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2〕16号

2022-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加强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及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以重大疫情防控为主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2〕15号

2022-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为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健康广西2030”规划》,制定本规划。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2022-06-20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2〕15号),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黑卫医规发〔2022〕1号

2022-06-20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老年病医院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一期)的公示

2022-06-20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经相关单位研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标准复核,形成了8个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一期)公示稿(详见附件)。

关于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六批)的公示

2022-06-20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省局组织对相关企业研究制订的大蓟等22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六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百强县医院提质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卫办医〔2022〕1号

2022-06-20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年)》《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积极成果,持续提升县医院综合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百强县医院提质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老龄〔2022〕4号

2022-06-20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巩固提升城市发展位势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十四五”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谋划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迈上更高水平,制定本规划。

【宁夏】自治区医保障局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加快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1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71号

2022-06-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帮扶力度”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围绕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坚决打好基本民生保障战,结合我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实际,制定八个方面13条措施。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贵州省使用铁皮石斛、灵芝、天麻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生产企业(第三批)的通告

2022-06-20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开展铁皮石斛、灵芝、天麻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的复函》(市监特食函〔2021〕1758号)和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皮石斛、灵芝、天麻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发〔2020〕30号)等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推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2〕13号

2022-06-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出如下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通告

2022-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精神,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筹建审批、委托经营许可、变更、换发审批以及注销、遗失补办等)2项行政许可权力;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等15项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力;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对投诉举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查证属实的药品违法行为的奖励)1项行政奖励权力;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1项行政强制权力;对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抽验)2项行政检查权力,共21项行政权力下放南宁市实施。为做好下放工作,我局制定了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新疆】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06-20 【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10号

2022-06-20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吉林2030”规划纲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9〕3 号)等规定要求,深入开展健康吉林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促进健康“细胞”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决定在全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现将《吉林省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关于征求第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期满接续方案意见的公告

2022-06-2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按照“三个稳定”原则,起草了《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江苏)接续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44号)

2022-06-2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支持医疗技术不断的更新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于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管理形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以及技术淘汰的29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调整或取消(具体内容见附件)。将汤剂塑封袋费纳入煎药费(人工)中,价格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每付3元,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付5元,按照A类报销;限住院患者支付。取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目录)中“煎药费”项目。取消一次性尿杯、便盒、门诊X光片封套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