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16日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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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季度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告

2020-11-16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本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药品监督管理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第三季度报表,数据统计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报告分别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行政受理、审批、监管等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

安徽省药品监管局来沪调研交流药械监管工作

2020-11-16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1月10日至11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许红带队来沪调研交流药械监管工作,市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清陪同调研座谈。安徽省药品监管局一行实地考察了安必生制药和上药物流公司,深入调研研究型持有人健全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品批发企业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体系等情况。座谈会上,张清副局长从优化服务加快创新产品上市、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全程监管坚守药品安全底线等方面作了介绍。双方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展开热烈讨论。双方认为,沪皖两地药监部门应积极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不断深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框架下的监管协作,推动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执法互助、人员互派,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共同助推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现行《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年版)第一批品种目录的公示

2020-11-16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现行《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年版)第一批品种目录(共365个品种)予以公示,具体品种详见正文。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72号

2020-11-16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甘肃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81号

2020-11-16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0〕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1号)《中共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甘法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13号

2020-11-1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下简称“第三批国家集采”)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信息公告 (2020年第18号)

2020-1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第48条规定启动的第三批25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药品注册申请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信息公告 (2020年第17号)

2020-1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我中心已接收药品审评中心发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前受理的49个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相关任务信息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公布新增硼替佐米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0〕86 号

2020-11-16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新增硼替佐米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