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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1.07.15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共10天),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编:510600,电子邮箱:gzybc@gz.gov.cn。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

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同步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及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并按医保经办机构指引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申报结算。

 

  附件:广州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docx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