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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2021.10.19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营养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国民营养健康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仍面临着居民营养不足与过剩并存、营养相关疾病多发、营养健康生活方式尚未普及等问题,成为影响国民健康的重要因素。全国营养科建设目前都处于起步阶段,我省各地各级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虽在持续推进,但因国家及省级都未制定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各地在推进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为了持续统一规范我省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制定《贵州省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对于推进全省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隶属关系。临床营养科归属医院医疗管理部门管理。

(三)科室设置。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包括营养门诊、营养诊断室、营养食堂(医疗膳食配制室)及肠内营养配制室等。

(四)配备人员。一是临床营养科医师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临床营养相关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二是临床营养科护士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护士,并经临床营养相关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临床营养科技师应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技师与医师比例应至少达到1:1。

(五)配备设备。一是营养门诊及营养诊断室:至少配备人体成分分析仪、身高体重秤、皮褶厚度仪、握力计、血压计、玻璃纤维软尺、仿真食物模型、营养分析和评价软件等。二是医疗膳食配制室:至少应分为食品库房、准备间、烹饪间、餐具清洗消毒间及膳食分发间。至少配备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储存、运送的炊具及设备,以及食物称重、称量器具。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三是肠内营养配制室:至少配备净化工作台、微波炉、电磁炉、冰箱、操作台、药品柜、蒸锅、清洗消毒设备、计量仪器及各种配制容器等。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统一规范我省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营养科设置,明确二级以上医院临床营养科隶属于临床科室,须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详细规定临床营养科设置医技护人员配备比例、功能区设置条件及场所、设备、设施。

原文链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