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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5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9﹞26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北京市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我市短缺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短缺药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平稳价格”的原则,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有效供给能力,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保供稳价会商联动机制


建立北京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为成员单位。主要任务是,实现本市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信息联通共享,分析预判药品短缺形势与趋势,多部门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开展监测预警,加强协同应对,缓解药品短缺及人为造成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日常监测和分级应对


充分利用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和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收集本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上报信息,组织核实发现的重要短缺信息或不合理涨价线索,10个工作日内通报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解决可处置的局部性短缺问题。对本市无法协调缓解的药品短缺和涨价情况,在评估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全面加强区域药学质控中心建设,密切关注辖区内药品供应情况,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做好短缺药品监测上报工作,及时分析短缺原因,积极协调解决。区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三)落实短缺药品清单管理


落实《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本市短缺药品清单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保持一致并动态联动。国家颁布短缺药品清单前,暂以药品阳光采购中《短缺药品目录》为本市短缺药品清单。对未纳入短缺药品清单但在本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动态跟踪药品供应情况,实现短缺药品动态管理。根据短缺原因、程度、影响范围,多部门联合分级应对。(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落实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


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供应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或经论证需进行停产报告的品种时,应提前向市药监局进行停产报告,说明停产原因、停产时长、预计影响等情况,并做好充足库存准备,确保恢复生产前本市医疗机构稳定供应。市药监局接到报告后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收到的停产报告进行评估,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及时通报情况并联合处置;需上报国家的,及时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对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信息做好动态监测,发现停产对本市医疗机构供给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通报。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短缺药品生产的政策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恢复生产。(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五)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并强化使用管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及配备品种数量应达到比例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用药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推进处方前置审核工作向基层延伸,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


(六)建立短缺药品快速采购通道


做好药品阳光采购政策与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平稳衔接。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对全部药品实行挂网采购基础上,对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和监测中新发现的短缺品种,应优先保障供应,参考同期市场价格议价采购。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支持医疗机构主动发布短缺信息,实行邀请挂网和自主备案采购。相关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发挥阳光采购平台购药指引功能优势,方便群众查询就诊。医疗机构遇药品短缺供应困难时,采购可不受“两票制”限制。(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管


完善药品阳光采购监管平台功能,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在监管平台发布提示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实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相应奖惩措施。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对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予以约束。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政策,凝聚社会共识,为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医保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八)加大对垄断等违法行为执法力度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形成有效震慑。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采取约谈督促企业主动纠正、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抑制价格过快上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九)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


优化本市药品储备结构,加大储备力度,根据短缺药品监测情况,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不可替代、供应困难的短缺药品(含原料药)及时纳入药品储备范围,及时通报储备品种,明确储备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数量变化、可能出现的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应急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高效调剂调用。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运用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积极支持引导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做好定期报告


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上报全年工作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按季度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本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及药品短缺、价格监测和应对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各单位履职和工作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


三、部门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引导支持短缺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生产供给水平。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打击短缺药品生产流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短缺药品应急储备的资金保障。市商务局负责引导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短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市医保局负责落实短缺药品采购价格管理及支付政策,做好短缺药品支付保障。市药监局负责做好药品储备,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落实北京企业停产报告工作,协调本市药品供应,监督药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