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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03.02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什么在零售企业施行信用评价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要求,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制定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施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效期5年。

零售企业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组织开展,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等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千分制综合评分办法,分为A、B、C、D、E五个等级,在一个年度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900分以上的为A级,800分(含)-900分为B级,700分(含)-800分为C级,600分(含)-700分为D级,600分以下的为E级。

监管部门如何实施分类监管

为提高企业规范经营、自觉守法的诚信意识,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精准监管”。A级药品零售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B级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C级药品零售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加大对其跟踪检查频次,增加药品抽检频次;D级药品零售企业严格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报送药品安全自查报告,增加药品抽检批次;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 E级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增加药品抽检批次;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被吊销许可证的除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

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对药品零售行业的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是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推动零售行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制度。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权益。同时,也将提升全市零售企业药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