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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70号

2020.12.04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政府办各级公立医院、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31号),经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定我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一)价格项目。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项目,具体见附件1。

(二)价格项目执行范围。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行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不再执行“远程会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见附件2 。

(三)具体项目价格

1.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互联网复诊费”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外,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均为二级医院价格标准;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执行,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下浮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3.远程会诊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邀请方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受邀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会诊人员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医保政策

(一)医保属性。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其中,甲类2个,乙类7个。

(二)医保结算标准。“互联网复诊费”与线下医疗服务项目“普通门诊诊察费”的医保政策保持一致,实行统一的医保结算标准和定额报销标准,其定额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7元、一级医院5元;“远程单学科会诊”等其余8个项目的医保结算标准按该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三)执行范围。“互联网复诊费”项目的医保报销政策纳入定点的互联网医院执行;远程会诊项目、远程监测项目的医保报销政策纳入我市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二)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应以合法合规、知情同意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须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计价说明等内容,切实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促进优质资源有序下沉和跨区域共享,切实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不再执行远程会诊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