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工作,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病诊断工作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联系人:杜金颖;联系电话:83979678)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业健康诊断机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第六条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本辖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第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的有关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备案完成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提交职业病诊断备案材料的医疗卫生机构领取《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对本市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健康委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申请表
2.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