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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

2020.08.28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医保规〔2020〕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清单制度)的要求,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精神,省医保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省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完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制定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是医保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清单制度落地实施。


清单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优质便民高效理念,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积极探索推行“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深入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


二、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做好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更新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通过宣传册、宣传海报、门户网站、四川医保APP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供群众阅读、查询、下载或使用。要围绕清单实施工作,及时抓好信息系统改造,调整优化办事流程。要及时组织医保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熟悉清单内容,统一服务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确保落实到位。


三、建立清单调整完善机制


清单制度实施过程中,省医保局将根据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变化、机构职能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医保信息化提升、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各地因医保政策调整变化确需增加经办服务事项的报请省医保局调整;遇有地址变迁、电话更改等情况,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的相应内容,确保准确规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各地要按照“应上尽上”要求,积极将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医保网上办事大厅、全省政务服务网、手机APP等)公开运行,并做到线上线下“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标准”,为群众提供线上办事渠道。大力推行全程网办,不断提高“互联网+医保服务”水平。


五、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评价。要畅通评价渠道,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要全部设置评价器,网上办事大厅等医保政务服务平台要设置评价功能模块或环节,方便群众即时进行评价。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转变观念,主动引导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六、加强清单制度实施工作监督评价


省医保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把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医保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规范经办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力度,及时向全省系统通报结果,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工作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各地要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及附件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参考样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