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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硬隔离费用承担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20〕20号

2020.02.1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特 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硬隔离费用承担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2020〕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各地对部分医学隔离观察对象实施了集中硬隔离措施。为妥善处理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费用承担问题,确保我省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强制隔离地政府承担,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二、对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参照确诊和疑似病人的医保报销政策执行,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实施强制隔离地政府承担。对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不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被隔离人员个人承担。

三、对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个人承担。

各地要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区分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费用性质,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集中硬隔离人员乱收费。要切实做好集中硬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