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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执行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6号)

2021.06.05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要求,适当调整本市不同集采批次采购周期,将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以下统称“本次集采”)执行时间并期统一,于2021年5月29日0时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

二、目标任务

落实本次集采中选结果,进一步推进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平稳过渡,妥当衔接。

三、涉及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集采,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属于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集采新中选及续签、第四批国家集采及京津冀集采的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签订协议,带量采购。其他属于集采范围内价格适宜挂网品种按有关要求采购销售。

四、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应按照以往本市各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集采各项工作,做到“要求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增强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要求结清药款,优化用药结构,科学配备药品,实现平稳落地。

(二)按照国家医保局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中选企业的供应配送责任,加强对中选药品供应配送评价,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三)持续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明确支付标准,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四)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结余留用等激励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开展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医保部门应将集采政策贯彻到位,同时加强对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的监测与监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确保国家和本市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