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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医保发〔2020〕13号

2020.10.2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推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形成。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激发医疗机构的调价自觉和有序竞争。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补偿、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整项目,调升、调降结合,着力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强化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和共建共治,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等有效衔接,同时做好价格监测监督和调价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初步建立起自治区统一指导、各盟市组织推进、试点医疗机构探索创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基本形成机制科学、地区平衡、结构优化、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新格局。

 

二、明确价格调整权限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应当在自治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基础上进行,实行自治区、盟市分级管理,分别由自治区和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国家核准价格项目外的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动态调整,同时对各盟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盟市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并在调价前15日将调价方案、调价后15日内将调价结果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自治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纳入所在盟市统一管理。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统一规范调价路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盟市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定价权限范围内,按照机制实施调价。

 

(二)综合设置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包括价格上调和价格下调两种方式。医疗服务价格下调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为前提,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申请下调。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服务成本变化等多种因素。原则上,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启动地区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工作:

 

1.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2.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9个月;

 

3.统筹地区住院次均费用低于全区住院次均费用平均数以下;

 

4.调价整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三)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启动调价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相关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价格上调工作。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在规定基数内升降结合调整、以及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个别调整的除外。2020-2022年,各盟市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和一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加大调整力度,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

 

(四)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上调价格的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本地区每次调价前上一年度的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等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原则上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高于医药卫生费用增长的幅度。在“历史基数”内升降结合调价,主要根据上一年度该项目调降将减少的收入,综合考虑医保支付类别和标准等因素确定调增的幅度。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以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价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五)优化选择调价项目。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价规则,明确调价总额占上一年度服务性收入的比例、调价项目数量占实际开展项目数量的比例等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按要求自主报告调价方案,提出急需或必要调整的项目、调价幅度及上一年度服务量,医疗保障部门以医疗机构报告的服务量为权重,计算各拟调价项目的加权平均价格,按每个项目调价金额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以排序靠前、总和不超过本地区调价总额的项目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调价项目优化选择和结果确认:

 

1.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2.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

 

3.全面比对分析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全国或自治区的价格水平,保持区域间价格平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4.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六)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将调价空间向选定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2.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较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蒙医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3.盟市内实行分级定价,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原则上,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高到底逐级递减,促进分级诊疗;

 

4.地区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在自治区同等级医疗机构同一项目最高价格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调价幅度,确保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盟市或省份的价格水平保持相对统一和合理衔接。

 

四、完善配套政策

 

(一)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医疗服务定调价的程序一般包括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集体审议等环节。对拟纳入调价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当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核定合理的定价成本, 并采取会议、网络或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患者、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有必要时可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评估启动条件、调价空间和拟定项目价格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整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特殊群体或重特大疾病的项目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或者特殊时期调价等,要开展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医务人员认同程度、社会影响等,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调价决定作出前,还应对调价过程及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等进行集体审议,确保调价工作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二)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加强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晰的方式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三)做好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价。各盟市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明确监测指标,对管辖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按季度进行监测、通报,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和依据。自治区将选取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及时分析研判调价趋势和调整重点,据此提出调价建议或进行调价指导。同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采取书面调度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盟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情况,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推进政策落实、制度完善与信息共享。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调度督查制度,及时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措施,发现解决调整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完善,以及调价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规划医疗资源布局、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技术规范,配合开展价格监测、考评和动态调整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好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实际,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创新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方式方法。自治区对动态调整成效显著的地区,将组织召开现场会,交流推广工作经验;同时结合医药价格改革整体推进情况,适时选择2-3所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医疗机构自主定调价改革试点。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多维度、多角度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做法,宣传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主动转变发展方式,强化降本增效,减少资源浪费。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努力营造正确正面的舆论氛围和稳妥有序的调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