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的通知
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实行编码管理。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其附加(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药一码”原则,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
四、中药饮片目录和医保编码实行动态调整,市医保局根据中药饮片目录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调整工作。
五、医保经办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及时将中药饮片纳入支付管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中药饮片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对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的技术支持。
六、各单位要加强风险监测,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6号)同步废止。
市医保局联系人:韩丽娜;电话:27680618
市人社局联系人:张梦雄;电话:83218285
附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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