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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4.11.01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3号)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在开展政策梳理、征求意见、组织研讨等工作基础上,省医保局牵头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ah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等,动态调整完善待遇保障政策。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全面压实工作责任,规范落实各项待遇保障政策,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和解读口径,公平适度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   月   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待遇保障政策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际,进一步规范统一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额累计封顶30万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200元,高于20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已建立大额门诊费用等保障政策的可继续执行,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2.慢特病门诊。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收支情况,分病种设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3.“两病”门诊。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定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4.残疾辅助器具。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凭定点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5.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5%,年度报销限额2万元。参保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医药机构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6.大学生门诊。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具体包干金额由各市确定,确保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普通居民。

(二)住院。

1.普通住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2.分娩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1600元,剖宫产补助2400元。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

3.意外伤害住院。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对于超出第三方责任以外由本人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根据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相关部门未划分责任比例的,根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承诺情况,确定医保基金分担比例;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保居民承诺无他方责任后,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出现虚假承诺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见义勇为发生的医药费用,执行《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因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4.其他情形。基本医保按单病种付费、省内大病无异地、多疗程住院病种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异地就医。

1.办理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门诊统筹保障政策。

2.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1)办理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2)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

(3)跨省异地就医。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50%。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二、大病保险待遇

(一)普通人群。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为1.5万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二)特殊人群。

1.困难人群。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2.罕见病人群。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统一起付线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备案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三)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